山西:校长是学校保护学生第一责任人 详细情况介绍 校长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近年来,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性侵害和性骚扰事件频频发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和影响。据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于9月25日透露,山西省修订了《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性侵害和性骚扰问题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便于识别、判断和及时制止,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以下欺凌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一)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给予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三)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社会交往的行为;(五)通过网络或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六)其他对未成年学生构成心理或身体伤害的行为。
此外,《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应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教职员工或其他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五)其他构成性侵害和性骚扰的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还侧重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校园欺凌防范,提出了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制度、家校联系制度等措施。
校长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校长在《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被明确为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校长承担以下责任:
1. 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校长有责任确保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这包括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性侵害和性骚扰等行为。
2. 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校长应确保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福祉。
3. 学校欺凌防范工作:校长应建立学校欺凌防范工作制度,包括制定预防欺凌的措施、教育活动和支持机制,以减少和防止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
4. 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校长应建立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包括制定适龄的性教育计划、教育课程和相关政策,以及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教职员工或其他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和性骚扰。
5. 家校联系制度:校长应建立有效的家校联系制度,与家长或监护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共同关注和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困扰。
总之,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承担着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学校环境安全、预防和制止各类侵害行为,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