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案一审宣判 详细情况介绍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8日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儿童的案件,被告人余华英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在1993年至1996年期间与已故的龚某良合谋,为了非法牟利而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四处流窜,物色适合的孩童并进行拐卖。二人将被拐儿童带到河北省邯郸市,并通过王某付(另处)和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买家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在这期间,共有11名儿童被拐卖。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了非法牟利多次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严重的拐卖儿童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应予以严厉惩罚。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未成年人(通常指未满十八周岁)从合法监护人处非法拐走、转移、买卖或者收养的犯罪行为。以下是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 主观方面:
- 故意: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实施拐卖儿童的意图。
- 非法牟利意图:犯罪嫌疑人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作为拐卖儿童的目的。
2. 客观方面:
- 拐卖行为:包括非法拐走、转移、买卖或者收养未成年人。
- 对象限定:被拐卖的对象是未成年人,通常指未满十八周岁。
- 非法性:拐卖行为必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 牟利性:拐卖儿童的目的是追求非法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构成要件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当地法律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